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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惠安两奸淫幼女者被判4年半引争议,县委政法委:已关注

2020-11-17 22:28:32来源:澎湃新闻阅读:0标签: 福建  惠安  奸淫  幼女  被判  争议  政法委

文章导读
一5岁幼女和一7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

澎湃新闻记者 朱轩 实习生 张秋仪

据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11月13日,该院审理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一5岁幼女和一7岁幼女分别被陈某、黄某强奸。因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消息称,一起案件中,近50岁的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邻居5岁幼女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另一起案件中,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7岁的幼女诱骗至家中卧室并强行实施奸淫行为。

有网友质疑,文中声称“从重处罚”,但判决的结果过轻。“难道仅因为‘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成这样?”

对此,11月17日,惠安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舆情监管部门有在监测”。但对于是否监测到前述舆情,该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暂不清楚。

17日下午,惠安县委政法委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政法委已经和法院沟通过此事。市县有关部门已关注到此事,具体情况需要以市里主管部门的声明为主。

泉州市一名官方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后,前述两个案件都处于上诉期,判决未正式生效,具体情况需在上诉期后再说。

这位官方人士表示,“有关注到网友的反应”,也会有针对性地关注上诉期间案件双方的意见,“本身就是有这个司法程序的,都会按程序来”。

他说,因考虑到该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保护相关未成年人的隐私,可披露的信息已在之前公开过,“目前没有了解到进一步的信息”。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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