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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院发话了!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2020-12-21 10:45:44来源:华声在线阅读:0标签: 撕毁  法律文书  殴打  谩骂法官  被严惩

文章导读
撕毁法院送来的法律文书,殴打、谩骂法官,这些行为都会被严惩。...

撕毁法院送来的法律文书,殴打、谩骂法官,这些行为都会被严惩。今天,省高院召开湖南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近年来加强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湖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法官权益保障机制,2019年,省法官协会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省143家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全部成立,形成了省、市(州)、县(区)三级组织完善、整体联动的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着力完善法官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全省各级法院与属地公安建立了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以法院机关为中心,向周边进行辐射的治安防控圈,建立了良好的内外互动的联防联动安保工作机制。依法打击侵害法官权益行为,全省各级法院坚决向侵害法官权益行为“亮剑”,加大对侵害法官履职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危害审判执行秩序和法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不枉不纵,针对不同情形区别惩戒措施。

湖南法院持续优化法官依法履职环境,推动法官职业权益保障措施落实落地,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严格禁止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规定》,为全省各级法院和办案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通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实施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建立法官等级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常态化机制,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同时,完善澄清正名机制,对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法官恢复名誉。今年11月27日,省法院召开澄清正名典型案例通报会,为受到不实举报的省法院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多措并举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履职。

湖南法院依法保障法官权益典型案例

一、芦某谩骂、殴打法官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3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原告芦某送达芦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2019年5月14日上午,芦某以判决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与其丈夫一同来到案件承办法官办公室,法官向其答疑后仍不满意,并开始谩骂承办法官执法不公正,承办法官耐心解释后,芦某依然不依不饶,并将手中的判决书重重地甩在书记员的脸上,承办法官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并试图制止其行为,芦某反而用力推搡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芦某对司法工作人员谩骂、殴打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作出决定:芦某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法官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是司法公正的践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谩骂、殴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芦某因不满判决,随意殴打法官,不仅严重影响法官工作,而且严重威胁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制裁。

二、刘某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开庭时原告未到场,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既未提交代理手续也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官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并向刘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当事人可以重新起诉。之后,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刘某却多次到法庭吵闹,辱骂、侮辱法官及工作人员,影响法庭正常工作,企图以此达到威胁法官按照其诉讼请求判决的目的。期间,法官多次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并对其予以训诫。2019年10月21日,双凫铺人民法庭法官正在视频直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刘某再次来到法庭,并在审判庭外高声大叫、大肆吵闹,导致法庭的庭审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处理结果】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多次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及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庭审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场所,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时,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及司法秩序安全。诉讼参与人到庭参与诉讼、旁听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准许进入审判区,但其不听法官制止,多次吵闹并辱骂、侮辱法官及工作人员,致使法庭秩序严重混乱,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对此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三、李某撕毁、丢弃法律文书案

【基本案情】李某系一起离婚案件的被告。2019年2月18日下午,桃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工作人员在多次向李某电话沟通送达应诉材料未果后,来到李某工作的理发店,欲向其当面送达应诉材料,并向其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然而,李某态度蛮横,不配合法院工作,还当众将法律文书撕毁后丢弃至垃圾桶内。

【处理结果】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了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桃江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处以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属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视情节的轻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桃江县法院依法对李某撕毁、丢弃文书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教育公众尊法守法,尊重并配合司法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典型意义。

四、谭某娥拒不执行、彭某发辱骂、阻碍执行案

【基本案情】张某妹与谭某娥人格权纠纷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决谭某娥于2019年12月2日前赔偿原告张某妹的损失8769.78元。判决生效后,谭某娥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谭某娥履行上述生效判决,谭某娥仍未履行。2020年8月14日,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来到谭某娥家中执行时,遭到被执行人谭某娥及其丈夫彭某发的言语辱骂、阻碍执行并推扯执行干警,致使执行工作受阻。

【处理结果】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某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谭某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张某妹之夫彭某发言语辱骂、推扯执行人员,妨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于2020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彭某发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法院执行干警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者,辱骂执行干警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尊重和执行法院裁判是当事人的义务,不服裁判亦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去实现。任何试图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拒不执行、妨害执行的人员依法惩处。本案中,谭某娥与其夫彭某发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同时又实施辱骂、推搡等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惩处。

五、蒋某辉、唐某夫妇二人尾随、跟踪、威胁执行工作人员案

【基本案情】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彭某翠等16人与杨某燕、蒋某民责令退赔纠纷案件中,该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燕的房屋一栋。案外人蒋某辉、唐某夫妇二人以被执行人杨某燕、蒋某民欠自己的借款,并以杨某燕、蒋某民已将该房屋抵偿给自己为由,强行入住占有使用该被查封房屋,还将该房屋擅自出租给他人租住。法院在查封拍卖处置过程中,贴出了搬迁腾房公告,并向2名案外人员发出了搬迁腾房的通知书。2018年2月11日上午,江华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向案外人员蒋某辉、唐某做腾房工作时,唐某扬言要跳楼,以死威胁江华法院执行工作人员。之后,唐某及蒋某辉两次尾随、跟踪下班回家的法院执行工作人员。2018年2月28日,蒋某辉打电话给执行工作人员,并在电话中威胁工作人员,致使执行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执行工作人员当即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蒋某辉治安拘留五日。在蒋某辉被治安拘留期间,唐某来到法院执行局四楼办公室,威胁法院执行人员,要从办公楼跳下去。过程中,唐某用手将法院窗户打烂,欲跳楼期间被干警制止。

【处理结果】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唐某以跳楼死亡手段,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对案外人员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蒋某辉、唐某被治安拘留期间,江华法院执行局对房屋进行强制清场,于2020年4月1日腾空房屋。该房屋后经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成功竞拍。

【典型意义】执行是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的最后一道环节,执行法官依法进行执行是司法强制力的集中体现,事关法律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案外人阻碍执行、辱骂执行法官依法履行职务,不仅是对法官人身权的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本案中,蒋某辉、唐某作为案外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实现救济,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对司法人员及其家属尾随跟踪、电话恐吓,甚至用跳楼方式威胁执行工作人员,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此采取司法惩戒措施。

六、李某甲、李某乙缠访闹访、不实举报打击澄清案

【基本案情】2012年,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甲偿还其亡夫生前向他人借款,但李某甲未主动履行。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执行时查封了其亡夫名下某加油站40%的股份及实物财产。谢某某、雷某某、吴某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40%的股份为四人合伙持有,被法院驳回。2016年,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委托拍卖上述股权,执行结案。2017年7月,拍卖竞得人在加油站修建围墙时,遭到阻拦。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相关人员到场做解释劝导工作。期间,李某乙(系李某甲姑妈、吴某某母亲)与施工人员岳某某产生肢体冲突,区公安分局对岳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和罚款决定。2017年10月,李某甲就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再审,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多次采取打横幅、穿冤衣、敲锣打鼓、晚上在法院传达室睡觉、在法院门口拦车追堵、谩骂法官等方式在市委、双清区法院等地闹访。公安机关多次对两人进行训诫、强制带离。2019年5月,李某甲、李某乙向中央扫黑除恶第16督导组举报,反映双清区法院领导、承办法官、执行局和法警队干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受邵阳中院党组委托,驻中院纪检监察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核查结论:举报反映邵阳市双清区法院有关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不属实。

【处理结果】李某甲、李某乙长期缠访闹访、诬告陷害法院工作人员。2018年12月4日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决定对李某乙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2019年5月16日,驻邵阳中院纪检监察组在院信访接待室约谈两人,反馈核查情况,耐心做好息访化解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为被举报的法院工作人员澄清正名。

【典型意义】诉讼参与人通过缠访闹访、诬告陷害等方式,试图利用舆论影响法官公正裁判,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尊严的践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因对判决结果不服,信口开河凭空捏造事实,并多次进行缠访闹访,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名誉,侵犯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对此依法进行处罚,向社会昭示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言论自由,同时对肆意编造谣言,利用网络诋毁法官,挑战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将坚决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法官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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