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晓宏在担任长沙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长沙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长沙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公司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侯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86.9575万元、美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晓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与他人共同受贿过程中,被告人李晓宏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晓宏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法庭递交认罪认罚申请,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被告人李晓宏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头条 | 湖湘 | 公司 | 人物 | 产经 | 国际 | 军事 | 范儿 |
潇湘头条-观察者!发现者!报道者! 备案号:京ICP备19034325号-1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