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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主任致信黄之锋:解释,你是不是要推动“港独”

2020-07-27 07:51:50来源:环球网阅读:0标签: 黄之锋  香港  基本法

文章导读
选举主任向黄之锋发信质疑其“港独”主张,要求限时回复是否寻求外国制裁香港。...

选举主任向黄之锋发信质疑其“港独”主张,要求限时回复是否寻求外国制裁香港。

香港立法会换届选举将于9月举行,提名期7月18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据港媒26日报道,九龙东选举主任蔡敏君26日向已递交提名的“港独”分子黄之锋发信,要求他解释是否有意继续推动“香港众志”所谓“民主自决”的“港独”主张,以及是否会要求外国“制裁”香港等,并要求黄之锋于27日早11时前回信。

报道称,蔡敏君在信中表示,黄之锋未签署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的“确认书”,并提及黄之锋过往言行,要求他澄清有否意图寻求外国“制裁”香港,以及是否有意利用立法会议员的身份、职权和便利,推动借助外国势力向中国及香港施压。

报道提及,选举主任亦要求黄之锋回应其早前声称“义无反顾的反对国安法”,是否反对香港国安法及反对特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此外,选举主任还要求黄之锋回应是否会否决所有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法案、议案及财政预算案,要求黄之锋在明早11时前回信。

有港媒此前报道称,选举主任得到答复后,将再判断参选人的选举提名是否有效。法律界表示,若参选人行为不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应裁定其提名无效。

香港特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今天表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40(1)(b)(i)条规定,立法会选举的参选人须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内签署声明,表明会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参选人不得获有效提名为候选人。”按《立法会条例》和《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541D章),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关程序作出决定。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截图 
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截图

发言人指出,候选人均已经签署提名表格,表明同意选举主任向所有有关机构查核他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视乎每宗个案的实际情况,选举主任会咨询律政司及包括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在内的有关机构的意见,并在有需要时按《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要求参选人提供其认为适当的额外资料,以令其信纳候选人有资格获提名或该项提名是有效。

发言人强调,选举主任会按相关法例和相关资料,就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决定。“选举提名是否有效由选举主任依法及按程序决定。”作为在特区政府内负责选举事务及《基本法》的政策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有责任在法律框架内全力支持选举主任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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