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和提取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
在提取政策方面,职工及配偶有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 " 月对冲 " 之后仍有住房公积金剩余的,能以 " 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的商贷月供本息 " 为由,提取剩余住房公积金。
在贷款政策方面,借款人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2 个月(含)以上的,在履行贷款合同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变更还款方式业务一次。其中,需变更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贷款还款方式的,须向贷款所在的商业银行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5 月 24 日,省直中心还下调了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为 1-5 年的利率下调 50BP,5 年以上的利率下调 20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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