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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八先动手,王二打爆了他的头,算防卫过当吗?最高院终于给出解释!

2020-09-03 22:56:28来源:周弋博 朱康琪阅读:0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正当防卫  新规  生活  影响

文章导读
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朱康琪

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件大事。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新规定”)与七个正当防卫典型案例,细化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情形。

也就是说,困扰民众和法官多年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局面,终于可以被打破。

在此规定发布以前,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一直是件难事。

 

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总有一些限制。

限制来源于法条规定的抽象。

怎么说呢?我们来翻看《刑法》第二十条原文。

里面定义的正当防卫,普通人看了很难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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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文中,有两个概念非常重要,但是写得不清晰。

一是“不法侵害”。

二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理论上,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就算不上“正当防卫”。

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属于“防卫过当”。

问题是,这两个概念抽象到,连法律专业人士都会出现争议,更何况普通民众呢?

说白了,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到底怎么做才算正当防卫,面对不法侵害,我这么反击,是否会被追责。

举个例子。

朱八拿刀抢我钱,我反击了,把朱八的刀抢了过来,然后一怒之下,我把朱八捅成重伤。

被抢钱的我这个时候,到底算不算防卫过当?

如果算我防卫过当,那以后王二再拿刀抢我钱的时候,我是不是只能原地不动,任由王二抢劫?

因为我一不小心反抗就可能把王二捅伤了,我被抢了,结果我还得坐牢。

要么甘愿被抢,要么反击坐牢,两个选项,选哪一个都挺难接受的。

好在,这份最高法的新规定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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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对“正当防卫”最关注的主要有两个问题:

一是,别人怎么干我,我才能反击?

二是,我这样反击,会坐牢么?

对于问题一,新规定是,只要出现了足以伤害生命、财产、自由的情形,就能反击。

相比以前,新规定拓宽了正当防卫的“射程”,那就是将“一般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在新规定出台前,存在这样的情况:

朱八的钱包里只有100块,还被王二偷了,于是开始追王二,他把王二扑倒夺回了钱包,王二受轻伤。

法院的裁判是,王二无罪,朱八构成故意伤害罪。

朱八丢了钱,追小偷反而要坐牢,为什么?

当时法院认为,只有对犯罪行为反击才算正当防卫,一般违法行为不在此列。

王二虽然偷了钱包,但因为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盗窃罪。

因此,朱八的行为不算正当防卫,又导致王二轻伤,那就算故意伤害罪。

也就是说,朱八丢得钱少,最好别追小偷,丢得钱多了再追。

如果丢的不是钱包而是手机,朱八还得算笔账,看看到底多少钱才能决定追不追。

这对朱八来说,有些苛刻。

对此,新规定明确,不法侵害,无论大小,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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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规定还将生活琐事引起的纠纷,纳入了正当防卫的范围。

结论是,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别人先动手,你的反击都属于正当防卫。

这解决原来司法裁判中的一个矛盾,现在听起来很搞笑,那就是:

陌生人打我,我反击叫正当防卫;熟人打我,我反击了,反而叫“互殴”。

举个例子。

朱八和王二是邻居,两人因装修噪声产生矛盾,进而争执。

朱八将王二打倒在地并拳打脚踢,王二抄起一旁的铁管,将朱八打成轻伤。

根据原有的裁判,因为朱八和王二是邻居,所以两人的打斗算“互殴”,王二虽然是反击,但因为打得更重,达到犯罪门槛,结果反而被判故意伤害罪。

可是,明明是朱八先动手的啊!

就因为朱八跟我认识,我功夫比他好,把他打伤了,结果我更惨?

新规定一出,这种与常识发生冲突的场景,以后可能就不存在了。

新规写明: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认为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的,就不再存在防卫的空间”

简单翻译一下,谁先动手谁算不法侵害,谁反击谁算正当防卫。

当然,也有例外。如果一方先进行挑衅,勾引另一方先动手,这个时候的反击不算正当防卫,因为你“挑拨”在前,算另一种更早的“先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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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完什么情况下可以反击,下面来说说怎么反击才算“合理”。

正当防卫的尺度固然是“以必要为限”,但在判断标准上,新规定更加将心比心,倾向于保护防卫人。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此前,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往往是“谁死伤谁有理”和“谁弱小谁有理”。

例如,朱八等人先围殴王二,王二抄起身边的板砖反击,打爆了朱八的头,造成朱八重伤,自己只是手臂骨折,受到轻伤。

根据原有裁判,法院会认为,由于朱八头被打爆,受了重伤,而王二只是轻伤。

所以王二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死伤谁有理”的判断。

也有法院认为,由于张三持有武器,手拿板砖,朱八虽然先动手,但只是空手搏斗。

王二战斗力是10,而朱八只是战五渣,所以王二属于“防卫过当”,这便是“谁弱小谁有理”的判断。

可是,这两条标准,对防卫人都太苛刻了。

“谁死伤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时刻保持冷静头脑,做到该停手时就停手。

“谁弱小谁有理”意味着,在防卫时一定要尽量放弃使用武器,做到能空手时就空手

既要空手制止对方,还要让对方的伤情小于自己,这简直就是拿“气功大师”的标准来要求普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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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新规定明确,如果反击只造成轻伤,那一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即使反击造成重伤、死亡,也要“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翻译一下,如果防卫人在反击时,没法准确测试出对方的实际战斗力,也没法准确测出自己的战斗力,即使造成重伤以上结果,也可以算成正当防卫。

相比以前,这一标准无疑对防卫人更加公平。

毕竟大家都不是赛亚人,没有弗利萨军团的战斗力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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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些新规,无论是对于法官还是专业律师,都不算陌生。

因为法律职业考试考试早就考过了……

但是为什么在实际应用中,还会出现和普通民众的常识相反的判决呢?

不是考完就忘了,而是他们用不了。

因为他们缺的,就是这么一部新规,作为他们判决的参考依据。

此前,即使他们无比认同受害者的反击,但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也难免会退缩。

没有对于“正当防卫”确定的标准,如果自己错了,怎么办?

心中的情绪还在酝酿,手中的笔却停了下来。

直至今日,最高法发布新规定,表明中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认可了这些理论观点,并努力将其作为统一标准推行。

司法人员的正义感,不仅有了释放的空间,还和民众心中对于公平的信仰,构成了一个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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